【條例原文】第四十六條: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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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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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東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長,中共黨員。一個周六的午后,在家休息的吳某閑來無事,便打開微信瀏覽朋友圈。其間,他看到一篇關于“一國兩制”的文章,覺得“甚好”,便輕點手機屏幕進行分享,并罔顧“一國兩制”政策出臺的背景與實際,發(fā)表評論大肆抨擊、公然否定。由于吳某社會關系廣、朋友雜,其觀點被廣泛轉發(fā),造成惡劣影響。
吳某只是在微信朋友圈轉發(fā)了一篇文章,并配發(fā)評論,殊不知,看似不經意的舉動,其實違反了政治紀律。山東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干部王靜告訴記者,吳某不僅違反了,而且違反的是很重要的一條政治紀律——妄議中央大政方針。
王靜表示,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構成違紀的關鍵是妄議?!耙粐鴥芍啤笔侵醒霝榱藢崿F祖國和平統一而提出的基本國策,對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并已經在解決香港、澳門問題中得到成功運用。吳某身為共產黨員,不顧“一國兩制”基本國策出臺的歷史背景和實踐意義,大肆抨擊、公然否定,顯然屬于妄議。
另外,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構成違紀,形式是通過信息網絡、廣播或者座談會等公開的,使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發(fā)表看法。吳某社會關系廣、朋友雜,微信朋友圈并非僅有家人和少數經常交往的好友,不屬于私人空間,而是具有相當的公開性。其通過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語,被廣泛轉發(fā),造成了惡劣影響,破壞了黨的集中統一。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危害后果,是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構成違紀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這樣的嚴重后果,則不構成違紀,但可以結合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四種形態(tài)”,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組織處理。
王靜提醒,“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增加的內容。黨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針政策時,已經充分發(fā)揚黨內民主,聽取了有關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建議。黨員干部應自覺在思想上、行動上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決不能“當面不說,背后亂說”、“會上不說,會后亂說”、“臺上不說,臺下亂說”;也不能心無敬畏,在網絡世界里喪失政治立場,隨心所欲、妄言妄語。否則,一不小心就可能觸犯紀律底線,悔之莫及。(本報記者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