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都有規(guī)定,“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或被裹挾參加),經(jīng)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這體現(xiàn)了黨紀處分工作“實事求是”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
其中,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是“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第五十條、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是“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安幻髡嫦唷笔侵笇λ鶇⒓拥倪`犯黨紀的活動性質不了解,或只對表面情況有所了解,對事情真實情況不知情而參加了違紀活動?!氨还鼟秴⒓印笔侵赣捎诳陀^原因,不能自由表達意志,被迫參加了違紀活動。對二者都應當通過批評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覺悟和認識水平。經(jīng)過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以教育團結大多數(shù),懲處極少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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