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加強廣大教職員工的組織紀律性,為增強崗位責任,強化考勤過程管理,將獎勵性績效工資落到實處,特制定滄州市第一中學請假制度。
一、請假事由
1、病事假
一般不請事假。教職員工因出差、事病等情況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xù)。一年內,因病、事請假累計超過30天(不含30天),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職資格。累計超過60天(不含60天),取消3年評優(yōu)、評職資格。重病患者除外。病事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但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待遇(重病患者,工資待遇按上級有關政策執(zhí)行)。其他待遇按《河北省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生活待遇的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2、婚假
教職工符合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的,給予婚假3天;實行晚婚的(男25周歲,女23周歲)增加婚假10天,共13天;婚假不包括休假時的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榧倨陂g,工資照發(fā),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待遇。
3、產假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女教職工的法定產假為90天(產假期間遇寒暑假,其假日不計入產假),難產(憑醫(yī)院證明)增加產假15天。女教職工符合晚育年齡(24周歲生育第一個孩子)并落實節(jié)育措施,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60天。
國家規(guī)定產假前后請假,根據請假事由,視為病事假。
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但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待遇。產假從休假之日算起,逾期不請假又不上班者,按曠工對待,曠工超過30天以內(含30天)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職資格,曠工超過30天(不含30天)取消3年內評優(yōu)、評職資格。
女教職工符合生育條件(已領生育證)懷孕流產的,或女教職工生育一胎后,采取有效節(jié)育措施而失效造成人流的,給予15天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但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待遇。
4、喪假
教職工及配偶的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3天喪假。喪假期間,工資照發(fā),并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待遇。
5、其他
(1)外地籍教職工,赴原籍結婚、奔喪,根據路途往返所需天數給予一定的路程假,車船等費用自理。
(2)教職工因公致傷殘,其病假為公假,不影響全勤獎、評優(yōu)、評職。休假期間,工資照發(fā),并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待遇。
二、請假程序
全校教職工應自覺遵守校規(guī),嚴格執(zhí)行請假制度,請假必須親筆填寫請假單,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xù),報學校辦公室備案,待安排好相應工作后方能離崗,到期按時上班并到學校辦公室銷假。未準假離崗、電話請假、口頭請假或逾期未上班者均按曠工論處。如確有特殊原因來不及請假或續(xù)假者,返校后本人必須向主管領導申述理由,經領導審核同意后補辦請假手續(xù)。
1.所有任課教師請假,半天以內由年級部主任審批;半天以上1天以內由教學處主任審批;1天以上,3天以內,由主管校長審批;3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2.各處室職員請假半天以內,由所在處室主任審批;半天以上3天以內,由主管校長審批;3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3.中層干部(含年級部主任、副主任)請假,由校長審批。
4.請假條一式二聯,一聯作存根,另一聯按正常程序審批后交學校辦公室備案。
教職工須嚴格遵守學校作息制度,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考勤記錄,并及時上報校長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定期進行考勤,考勤情況與獎勵性績效工資、評優(yōu)、評職掛鉤。
此制度自2011年12月9日,經學校教代會審議通過,201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自2013年10月進行重新修訂,2013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本制度解釋權在辦公室。
說明:
(1)評優(yōu)以年度為準(1月1日——12月31日);
(2)評職以學年度為準(9月1日——次年9月1日)。
(3)根據國家和上級相關政策變化隨時調整。
2013年10月29日
附:河北省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
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生活待遇的暫行規(guī)定
隨著近幾年來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和福利工作的改革,現行的病、事假生活待遇政策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為解決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暫做如下規(guī)定:
一、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需休病假的,應有定點醫(yī)療機構的證明,并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準。
二、機關單位實行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fā)。
2、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fā),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fā);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fā),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fā)。
3、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fā),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七十計發(fā):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fā),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fā)。
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fā),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fā),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fā)。
三、機關單位的工人,休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fā)。
病假超過兩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照發(fā),其獎金(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計發(fā);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照發(fā),其獎金按百分之六十計發(fā)。
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照發(fā),其獎金(工資構成活的部分)減發(fā)或者不發(fā),具體比例由單位自行確定。
四、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休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fā)。超過兩個月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全額發(fā)給,其津貼(活工資)減發(fā)或者不發(fā),具體比例由單位根據內部搞活分配的辦法自行確定。
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fā)。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全額發(fā)給,其津貼(活工資)發(fā)放的比例,由單位本著適當照顧的原則自行確定。
五、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病愈后要求恢復工作,經定點醫(y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的方可以恢復工作;兩個月內能堅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xù)計算。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xù)享受國家和我省規(guī)定的有關生活福利待遇。
七、大、中專畢業(yè)生和新錄用人員在見習期間休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八、因公負傷人員在休養(yǎng)醫(yī)療期間原工資照發(fā)。
九、因病已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病退。
十、工作人員為了休病假而開假證明和小病大養(yǎng),對其要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要停發(fā)全部工資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十一、關于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事假期間的待遇問題,仍按冀政[1985]149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二、無故曠工不上班者,扣發(fā)曠工天數的全部工資。
十三、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文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文執(zhí)行。
十四、本規(guī)定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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