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范案卷的歸納
案卷材料是對調查情況的綜合呈現,歸卷時應按照因事歸卷、事事分離的原則進行,即按照違紀問題進行歸卷,重要違紀問題單成一卷。
實踐中,有的調查部門采取因人歸卷的方式,把同一人關于所有違紀問題的證言、交代歸入一卷,造成多個違紀問題的言詞證據混雜、交織,審理中梳理難度大。例如,將被審查人的所有談話筆錄歸入一卷,該卷中被審查人談及了十多個違紀問題;將證人張某、王某的全部證言歸入一卷,但張某、王某也各自談及多個違紀問題。這樣一來,由于證據未按違紀問題性質進行集中,審核一個違紀問題,需要把全案所有證據卷宗審閱一遍,較大地消耗了工作資源,而且審理中難以分工審核,有時只能拆卷復印后再進行。
因此,在歸卷中務必因事歸卷,如按違反組織紀律問題一、違反組織紀律問題二、違反廉潔紀律問題一、違反廉潔紀律問題二等進行歸卷。同一問題的歸卷若內容復雜,還可進一步細分。如在違反廉潔紀律問題一中,可再分為謀利卷,包括有關謀利事項的被審查人交代、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等;收錢卷,包括有關收送錢款的被審查人交代、相關證人證言、銀行賬證資料等。
還有的調查部門未能做到違紀問題單獨成卷,如違反組織紀律問題歸了一卷半,考慮到另外半本卷比較薄,就把違反廉潔紀律問題拿出一部分歸在后面,而違反廉潔紀律問題剩下一部分材料也比較少了,于是又歸在違反工作紀律卷后面,這就導致各違紀問題卷宗割裂。
在歸卷中即使一個問題卷較薄,一般也不宜將其他問題摻進來,應做到事事分離。如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財物問題,應將為張某謀利收受其財物單歸一卷,將為王某謀利收受其財物問題單歸一卷等。
規(guī)范補充證據材料的移送
案件調查過程中,必要時可提請審理部門提前介入審理,以提高工作效率。提前介入審理往往會針對一些證據不足、不完善的問題提出補充證據的意見。案件正式移送審理時,補充的證據應當一并移送。實踐中,移送補充的證據往往存在以下問題。
有的地方調查部門修改替換原有證據。如被審查人2月1日的談話筆錄存在不完善問題,審理部門提出補充完善證據意見后,調查部門直接修改了2月1日的談話筆錄電子版并重新打印,由被審查人簽字后替換掉原卷中的談話筆錄。這樣一來,審理部門所提補證意見無法對照原案卷材料,還能否作為正式文書存檔,難以把握。同時,審理人員無法判別其中哪些是提前介入審理時審核過的,哪些是新修改替換的,只得將所有證據材料全部重新審閱一遍,這就抵消了提前介入審理在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作用。
還有的地方調查部門直接涂改原談話筆錄,如在原先不完善的筆錄上,由相關證人直接手寫修改,并在修改處捺印,這種方式同樣是不規(guī)范的,且修改后的筆錄歸入卷宗后同樣難以識別、查找。
在工作中,對言詞證據存在不到位、不完善問題的,應當重新談話核實,形成新的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是對談話內容的忠實記錄,而不是對文稿的修改。對補充調查新形成的證據材料,應當一式兩份,一份歸入相關違紀問題的卷宗,另一份即全部補充調查新形成的證據材料,單獨歸成一卷“補證卷”移送審理,以便審理部門快捷地掌握全部補證內容。
規(guī)范電子文檔的移送
執(zhí)紀審理中,承辦人員在閱卷的同時應形成手寫閱卷筆錄。為推進工作規(guī)范化,有的地方的審理部門還要求制作電子版閱卷筆錄。在實務中,一般請調查部門提供言詞證據的電子筆錄。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有些電子筆錄是調查組的各外查組形成的,比較分散,難以及時全面收集;有的不是最后一次簽字確認筆錄的電子版,電子文檔和紙質筆錄內容上存在不一致之處,等等。因此,建議將調查工作中電子筆錄的收集制度化,統(tǒng)一將電子筆錄匯總,有條件的調查部門還可安排專人制作各違紀問題證據摘錄的電子版,隨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審理部門審核的必須是經被審查人、證人簽字的紙質談話筆錄,電子筆錄僅供制作閱卷筆錄使用,不能作為審核依據。
規(guī)范親筆材料的移送
親筆材料是由被審查人自行陳述其違紀事實所形成的材料,也叫自書材料。
由于紀檢機關紀律審查形成的談話筆錄一般不能直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對涉嫌犯罪的問題,親筆材料在證據轉換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對親筆材料的內容,有的地方在調查階段審查不細,導致親筆材料與談話筆錄內容相異。如被審查人在談話筆錄中稱記不清收錢的具體時間和送錢人的姓名了,但同一天形成的親筆材料卻能準確陳述收錢時間和送錢人姓名;有的談話筆錄中交代是收受財物,親筆材料中卻辯解為借貸、還款等民事關系。對此,調查部門和審理部門均應加強對親筆材料的審核,被審查人在親筆材料中所作辯解合理且有依據的應予采納,缺乏依據的也要進行相應核實、說明。
規(guī)范調查報告對違紀事實的表述
調查報告應當起到明確、固定違紀事實的作用,認定違紀事實不能采取概括式寫法。如在違反廉潔紀律問題中,調查報告認定被審查人先后收受30人所送禮金共計200萬元,但究竟是收受哪些人禮金、收受每人多少筆、單筆多少錢,均未寫清楚,審理中難以審核。又如,謀利事項僅寫“自哪一年到哪一年,先后在職務提拔、項目開發(fā)等方面為張某、王某等人謀取了利益”,導致審理中無法辨明調查擬認定的具體謀利事項。
規(guī)范物證的辨認和鑒定
物證應當由涉案人員辨認,辨認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一是辨認筆錄中沒有照片,僅記錄了出示物證和進行辨認的過程,但不能確定所辨認的物品是擬認定違紀的涉案物品;二是有的收、送物品人員,在辨認中僅稱該物品像是自己收、送的,未達到辨別確定的要求;三是辨認中張冠李戴,李四辨認后確定A銀行卡是張三送給自己的,張三辨認后則確定自己送給李四的是B銀行卡。
對于貴重物品的鑒定,一般須有真?zhèn)巍①|量技術鑒定和價格鑒定兩方面的材料。有的案件移送審理時,只移送了價格鑒定的材料,未移送真?zhèn)舞b定材料,而價格鑒定材料一般均聲明該鑒定以真?zhèn)舞b定為基礎。因此,如果沒有真?zhèn)舞b定材料,價格鑒定意見也難以采信。同時,不同層級的價格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有時會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在某案中,一件翡翠制品被鑒定價值數百萬元,而上級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則是數十萬元。這種情況下,必須將涉案物品提請權威的鑒定部門重新作出鑒定。
規(guī)范書證的移送
調取書證,應當調取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的書證,不宜搞“整體搬家”。有的案卷中把送錢人公司多年的財務賬目全部調取并歸卷移送,形成大量書證卷宗,但多數沒有證明作用,其實只需調取送錢人從公司借款用于送錢的記賬憑證等即可。對于書證卷,也可采取在卷宗第一頁歸入說明材料的辦法,即說明本卷內第幾頁哪一份書證,具體證明了案件中哪項事實,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不宜把送錢人公司各項費用支出籠統(tǒng)認定為違紀錢款來源。例如,2006年上半年,請托人送給某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一塊價值8萬元的手表,并稱買表的錢是從公司拿的,而該公司賬目上2006年上半年共有業(yè)務招待費100多萬元,請托人稱買表的錢就在這100萬元里,都是以辦公用品、招待費等名義入賬,無法具體對應。如果把這些業(yè)務招待費都簡單認定為違紀錢款來源,則調取錢款來源的證據就沒有多少實際意義了。錢款來源應當具有較為明確的對應性,才能產生有效的證明作用。
規(guī)范外幣匯率的計算
調查報告和審理報告經常出現匯率計算上的差異,導致表面上看雙方認定的違紀數額不一致。對于外幣折算,有的調查部門以送錢時間段內平均匯率計算,有的以最低匯率計算。在移送審理的材料中,有的調查部門移送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匯率材料,有的移送從互聯網下載、雜志上復印的匯率材料,有的則不移送相關材料。對此應予以規(guī)范,統(tǒng)一形成相關行為時間段內的匯率資料,并以最低匯率折算為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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